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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XX公司与雷*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导导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1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住洞口县花古街道工业园新城区黎园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雷XX,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与被告雷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洞口县XX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XX公司以被告已主动缴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洞口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洞口县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积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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