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住所地洞口县花古街道工业园新城区黎园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田XX,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洞口县。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与被告田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2020年9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洞口县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洞口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积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