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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付了15万定金买药材,卖方却偷偷卖给别人?法院:双倍返还30万!

发布者:陈杰|时间:2026年06月02日|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定金违约责任认定与双倍返还请求权的成功适用

二、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于2024年6月签订《白术鲜货收购订购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对方收购25亩地的白术,单价为21元/公斤,采挖期为2024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委托人依约支付了15万元定金。

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委托人多次要求对方配合采挖,但对方以价格需再商量等理由拒绝配合,并最终将白术自行采挖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仅于2024年12月返还了4.8万元,剩余款项拒不返还。

委托人遂委托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0万元(扣除已返还部分后为25.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杰律师代理思路

明确合同性质与定金条款效力
代理律师首先确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定金条款明确约定“如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

收集关键证据,锁定违约事实
律师重点整理了以下证据:

书面合同及现场录像,证明双方对价格、采挖期限、定金罚则等核心条款已达成一致;

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委托人在采挖期内多次催告,对方明确表示拒绝配合;

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协调材料,证明对方仅返还4.8万元后拒不继续履行。

依法适用定金罚则,主张双倍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587条,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方私自出售标的物,已构成根本违约。

请求解除合同,排除履行障碍
因标的物已被出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主张解除合同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合理控制诉讼请求范围
对于对方提出的“因委托人阻止销售造成损失”等抗辩,律师明确主张该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建议对方另案主张,避免本案陷入不必要的事实争议。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支持了委托人的主要诉讼请求:

解除双方签订的《白术鲜货收购订购合同》

判决对方返还定金25.2万元(已扣除已返还的4.8万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驳回对方全部抗辩理由,认定其未能证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且所谓损失与本案无关;

诉讼费、保全费由对方负担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定金纠纷,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定金罚则适用明确:合同中清晰约定“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严格适用《民法典》第587条,体现了对合同约定的尊重和对违约行为的惩戒。

证据组织是关键:本案中,律师通过书面合同、录像、微信记录、通话录音、报警记录等多维证据,完整还原了违约事实,有效反驳了对方“天气原因”“价格分歧”等模糊抗辩。

诉讼策略清晰:代理律师始终围绕“根本违约+定金罚则”这一主线展开,未陷入对方提出的“损失赔偿”等偏离争议焦点的反驳,确保了案件高效推进。

对买方具有警示与示范意义:本案提醒农产品收购方,在签订预购合同时应明确采挖时间、价格、定金条款,并注意留存催告、沟通等过程性证据,以便在对方违约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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