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纠纷:施工方主张剩余工程款获法院支持
二、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某消防科技工程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某大学城文化商业广场项目中的消防系统工程,合同金额为790万元(含税),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
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工程已于2021年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532万元工程款,剩余268万元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为讨要工程款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三、代理思路
锁定合同核心条款,明确付款义务
代理律师重点依据合同第5条“固定总价包干”约定,主张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无需另行结算确认。同时,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
针对被告抗辩,逐一有力回应
被告辩称“未办理结算手续、未提供完整发票”,律师提出:
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被告的主给付义务(支付工程款);
被告已实际接受工程并投入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不能以未结算为由拒付;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干”,结算程序不影响金额确定。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
律师在起诉前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268万元并查封其不动产,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资产,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
律师费主张暂时搁置,聚焦主请求
虽然合同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因原告未能提供实际支付凭证,律师主动建议暂不坚持该项请求,避免影响主请求的顺利判决。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基本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8万元(因原告在诉讼中确认被告已支付532万元,790万-532万=258万,略低于原诉请的268万);
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支付凭证);
案件受理费27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同时认定:开具发票作为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合同义务,被告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纠纷,具有以下典型意义和实务启示:
“固定总价包干”条款效力明确:法院确认了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原则,即合同约定金额即为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无需另行鉴定或结算,有效保护了施工方的价款预期。
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给付义务:被告以“未开具发票”“未办理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明确认定该抗辩不成立。这一认定对施工方在类似纠纷中的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诉前保全策略成功:律师在起诉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及查封不动产,不仅增强了谈判筹码,也确保了判决后的实际执行效果。
律师费主张需有支付凭证:尽管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法院在实际判决中严格以支付凭证为准。建议施工方在委托律师时即保留完整付款及开票记录,以便一并主张。
对施工方的启示: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中,施工方应重点关注合同是否明确约定“验收合格即视为结算条件成就”,并在工程验收后及时书面催告付款,留存催收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形成完整的履约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