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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元转让30%股权,对方却说只是“代持”不给钱?法院:判令继续履行支付30万元

发布者:陈杰|时间:2026年06月02日|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股权转让纠纷:1元转让股权+长期分期付款,受让方拒付后续款项,法院支持转让方继续履行

二、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原告与被告及其他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原告持有30%股权。2023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30%股权以1元的象征性价格转让给被告,同时约定被告自2024年4月起按每季度7.5万元向原告支付款项,直至公司厂房租赁合同期满(2042年止)。

协议签订后,公司股权已完成变更登记,被告也按约支付了2024年第二、三季度(4月至9月)的两期款项共计15万元。然而,自2024年10月1日起,被告停止支付后续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股权转让酬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被告辩称:该30%股权系原告委托被告代持,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股权转让关系;每季度7.5万元的支付安排实为分红款而非股权转让款;被告收到的两期15万元系公司支付的分红,被告仅是转交给原告。

三、代理思路

紧扣书面协议,主张合同明确有效
代理律师以《股权转让协议书》为核心证据,强调协议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标的、1元转让价格、每季度7.5万元支付义务直至2042年、违约责任等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反驳“代持”抗辩,锁定股权转让事实
针对被告主张的“代持”关系,律师指出:

协议名称为“股权转让协议书”而非代持协议;

协议明确约定“转让价格1元”及“转让方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被告持股比例由40%变更为70%,与代持逻辑不符;

若为代持,无需约定长达近20年的分期支付安排。

将分期付款定性为股权转让对价
律师论证:1元为名义转让价格,每季度7.5万元直至2042年的支付安排,实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方式,符合商业交易中的分期付款惯例,被告已按约支付前两期,表明其已认可该安排。

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判决可执行
律师在起诉前即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内存款30万元,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资产。

合理主张资金占用费
虽然协议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律师仍主张按约定月息0.6%计算资金占用费,最终法院酌情调整为按LPR计算,支持了逾期损失。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股权转让价款30万元

判决被告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92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942元,由被告负担7827元,原告仅负担115元

法院同时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已支付前两期款项表明其已认可协议约定;被告关于“代持”及“分红款”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结构特殊的股权转让纠纷,具有以下典型意义和实务启示:

创新交易结构需书面明确:本案以“1元名义价格+长期分期付款”作为股权转让对价,是一种非典型的交易安排。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结构,关键在于协议条款清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这提示:非标准交易结构更应以完善的书面协议固定权利义务。

“代持”抗辩需充分证据:被告主张代持关系但未能提供代持协议、无证据证明原告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亦无法解释为何股权变更登记后持股比例发生实质性变化。法院未采信该抗辩,说明“代持”主张需要强证据支撑。

分期付款的违约追索路径清晰:协议明确约定支付周期(每季度)及期限(直至2042年),为原告主张后续未付款项提供了明确依据。律师选择了主张一个年度(4个季度)的款项,既控制了诉讼标的额,也为后续继续主张预留了空间。

财产保全价值显著:本案在诉前成功冻结被告账户30万元,不仅增强了被告的履约意愿,也为判决后的实际执行提供了保障,是诉讼策略中的重要一环。

对转让方的启示:在类似“名义价格+长期分期”的股权转让安排中,转让方应重点关注:①协议是否明确分期付款与股权转让的关联性;②是否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③是否保留催收证据;④是否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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