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关联公司混合用工劳动争议: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违法放假,律师代理劳动者成功追索工资及经济补偿
二、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于2009年入职被申请人一(某铝业公司)从事生产工作。2018年起,两家被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申请人在两地交替工作,月薪4500元,工资由被申请人一支付,但两家公司均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全年无休。
2025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以环保为由通知申请人“放假”,此后一直未安排工作,也未支付放假工资。申请人遂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以下请求:
确认与两家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月23日至2025年7月2日);
支付拖欠工资9150元;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9500元;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8750元;
支付加班工资327724.13元;
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庭审中新增)。
被申请人一辩称:其公司成立于2018年,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日期,无事实依据;两家公司为独立法人,不存在混合用工;已支付2025年5月工资;二倍工资已超仲裁时效;公司系停工待岗而非解除劳动关系等。被申请人二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代理思路
突破法人独立性的抗辩,主张关联公司连带责任
代理律师重点论证两家被申请人存在以下关联特征: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经营业务相同(均为铝业生产);
申请人在两地交替工作,接受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
工资支付主体存在交叉(正和铝业支付2014-2022年工资,裕康铝业支付2024-2025年工资)。
据此主张两家公司构成关联公司混合用工,应对劳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精准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律师通过银行流水、工作服、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多维证据,证明申请人实际工作时间远早于被申请人一的成立日期,并成功将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申请人争取到11年5个月的工龄认定。
巧妙应对停工待岗问题
被申请人主张“放假”系停工待岗而非解除劳动关系,律师及时调整策略,在庭审中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将被动“放假”转化为劳动者主动解除,从而触发经济补偿的支付义务。
依据地方规定主张停工期间工资
针对2025年6月1日至7月2日的放假期间工资,律师引用《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主张停工第一个月应全额支付工资,之后按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生活费,最终获得仲裁庭支持。
放弃部分争议较大请求,聚焦核心诉求
对于加班费327724.13元这一争议较大、举证困难的请求,律师在仲裁庭未予支持后未坚持上诉,而是将重点放在工资、经济补偿等更有把握的项目上,确保整体胜诉效果。
四、案件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申请人的核心请求:
确认申请人与两家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5年7月2日解除;
裁决两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4602.9元(2025年6月1日至7月2日);
裁决两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48616.25元(按11.5个月工龄计算);
裁决两家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驳回加班费等其他仲裁请求。
合计支持金额:53219.15元,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联公司混合用工劳动争议,具有以下典型意义和实务启示:
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的突破:两家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因法定代表人相同、业务相同、用工交叉、工资支付主体混同,仲裁庭认定其为关联公司并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这为类似“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用工乱象提供了追责路径。
工龄连续计算的成功实践: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之间交替工作,工龄应当合并计算。本案中,律师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成功将申请人自2014年(最早可证明的工资支付时间)至2025年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大幅提高了经济补偿基数。
停工待岗的应对策略:被申请人以“停工待岗”规避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律师及时调整策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将被动局面转化为主动解除,成功触发《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经济补偿支付义务。
地方性规定的重要性:本案中停工期间工资的计算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体现了劳动法案件中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重要性。律师熟悉并准确引用地方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停工期间的合法权益。
对劳动者的启示:
在关联公司之间交替工作的,应注意保留工资流水、工作服、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工龄连续性;
遇到“放假”“待岗”等安排,应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书面通知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应及时维权,避免二倍工资等请求因超时效被驳回。
对律师的启示:本案中加班费请求因举证不足被驳回,提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提前评估举证难度,合理配置诉讼资源,将主要精力放在更有把握的请求项目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