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6月26日李X与被告喻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共计12个月,每月租金1200元。合同签订后,李X先后向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2400元,微信转账7200元。其中押金1200元,租金8400元。2020年12月20日因原告要出国留学向被告提出退房,12月27日原告将房屋打扫干净并将钥匙交给被告,至此原被告房屋租赁关系已经解除。李X共计租用被告房屋5月28天,产生租金为7120元。《房屋租赁合同》中第六条第一款:“如果乙方提前退房,其所付押金不予退还”之规定,李X提前退房只需承担押金1200元的损失即可,李X向喻X多支付的1280元的租金喻X应当予以退还。后李X多次向喻X就多收取租金退还事宜进行协商,喻X均置之不理,2021年1月4日李X委托本律师向喻X送达了律师函,但喻X拒收。同时李X也通过微信将律师函电子档发送给被告,喻X却将原告拉黑。无奈李X委托本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租金1280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通知了被告,被告收到法院的材料后不久就将多收取的租金予以退还,本案最终得以化解。
罗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租房合同纠纷,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因为各种原因提前退租屡见不鲜,按照日常的交易习惯,一般提前退租只需要承担押金即可,但现实中有一些房东不仅不退押金,就连多收取的租金也不予退还,给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本案本律师从接手到最后帮委托人要到租金,两月不到予以圆满解决。建议在纠纷发生时,对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时候要尽快起诉。纠纷解决宜早不宜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