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遗嘱是借助电子计算机设备制作并经打印机输出的载体形式;
2.打印遗嘱应由两个以上适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了保障遗嘱见证人能够客观地进行见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的条件进行了限制,对打印遗嘱效力认定时应注意审查见证人的条件;
3.遗嘱人和见证人均要在该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二)打印遗嘱的内容要求
在内容上,遗嘱系被继承人对其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的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未区分,将全部房产均视为个人财产而订立遗嘱的情况。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该遗嘱就无效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全部无效,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仍然有效。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