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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该赠与协议是否可撤销?

发布者:张万华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277人看过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该赠与协议是否可撤销?

离婚协议中父母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此协议性质究竟属于离婚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单独的民事赠与合同,这是定性的关键。

1、该赠与协议不是单纯的民事赠与合同,而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

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诉争房产赠与子女作为离婚给子女的补偿,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财产进行的特殊约定,是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并非单纯的民事赠与合同,如果夫妻关系已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业已履行,那么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内容对子女也当然发生法律效力。

2、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就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夫妻离婚时,双方对财产问题所进行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离婚协议包括三个基本内容,即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

3、关于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内容能否任意撤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所涉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产份额行为是建立在解除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的基础之上,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因此不能任意撤销。


法条链接

《民法典》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国法院2023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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