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
在《民法典》施行前,原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审判实践中,打印遗嘱通常被认定为通过打印形成的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订立的由他人代为打印形成的遗嘱,若遗嘱所涉遗产尚未处分,也应按照打印遗嘱的规定予以审查。
对于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如下:1. 载体形式上不同。打印遗嘱的载体是电脑打印件,代书遗嘱为代书人代为书写形成的。2.制作主体要求不同。打印遗嘱对打印主体并未规定,打印人既可以是立遗嘱人,也可以是见证人,甚至是第三人。而代书遗嘱制作主体必须是代书人。3.形式要件不同。打印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代书遗嘱并没有要求在每一页都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