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装潢后漏水原告起诉获胜 被告免费返工并赔偿损失
原告孙某某
诉讼代理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6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孙某某位于合肥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魏武路与蒙城北路东北交口处某某室住宅进行装修。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26日开工,至2018年2月26日竣工,工期60天。被告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对原告房屋的装修。工程总价款89622元,其中包括水电简改21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以刷卡方式支付被告50000元整。其后,又两次支付装修款,一次为20000元,另一次为19000元,共计支付装修款89000元。
双方的《装修合同》还约定,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和DB31/T30 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和DB31/T30 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明确规定,住宅装修前应当检查排水管道、进行闭水试验,才能开始装修,施工后还要再次检查排水管道。而被告合肥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程进行装修。其装修后多处渗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及家居物品多处损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功能,家居物品毁坏价值贬损,合计损失14029元。
本案调解结案:被告免费返工,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