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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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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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断肠无罪辩 四年减成一年半

发布者:袁长伦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12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脚断肠无罪辩  四年减成一年半

被告人丁某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执业

陈某丁某是同事,2017年8月24日晚下班以后,陈某丁某一起吃饭、喝酒。饭后,陈某丁某一同去找半年前辞职的杜某玩。话不投机,陈某杜某相互拳打脚踢,造成杜某空肠破裂。2017年8月28日6时30分,陈某遭遇车祸,9月4日死亡。丁某辩解自己没有参与杜某杜某空肠破裂,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据刑法规定,重伤二级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杜某各项经济损失40674.13元。

本案做的是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丁某打杜某证据不足,无事实根据。依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从轻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判决丁某无罪,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若合议庭坚持认为被告人有罪,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辩护人认为,本案虽然未采纳无罪辩护的观点,但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是充分考虑了辩护的理由与根据,是换一个角度支持辩护人的观点。从辩护人多年做法官的经验来看,这是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只不过不能支持无罪辩护的理由。但可以从另外角度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社会危害性以及特殊预防必要性低等因素,以从犯为理由,减轻处罚。这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要求,也是法官政治智慧的体现。此是法官跳跃式思维的特点,不身处其中是难以体味的。换言之,被告人已经羁押一年三个月,判决一年六个月,体现了一般预防的必要性。但此时免除处罚已不适时,缓刑已无必要。判决一年六个月是相对妥当

但从法理上考虑,判决说理不够充分。未能从共犯的有限从属性角度进行充分说理。对被告人应当承担共犯责任的说理是不足的。特别是主犯已经死亡,让从犯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更未进行说理。难以起到判决对公民的正确引导作用。同时,判决没有很好的坚持客观判断优先的规则,对被告人踢了被害人一脚的认定非常牵强。对此,可以采用风险惹起理论进行说理,避免很多麻烦,脱离不讲理的嫌疑。被告人与陈某晚上一起到被害人杜某家,发生互相殴打现象。被告人不是一般的围观者,而是共同造成被害人法益风险的惹起者。共犯人共同惹起法益侵害的风险,被告人此时处在保证人的地位,有消除法益侵害风险,不造成法益实害义务。被告人应保证被害人此时的安全,尽到劝架义务,而其用不作为的方式帮助他人造成法益实害,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如此评说,才能起到积极的社会示范作用,引导行为人遵守法规范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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