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裁定如下:
允许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撤诉。
被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律师。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没有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原告起诉的涉案信用卡系他人冒领,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二处签被告的名,皆不是被告本人所签,系他人冒签。同一证据中,签有案外人孙某某的名字。被告不知是谁盗用其身份证及行驶证,在原告处冒领涉案信用卡。原告应知晓何人冒领涉案信用卡,而不予追究其责任,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对被告是不公平的,应由冒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原告应通过公安机关查找冒领涉案信用卡的人,追究其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从未见过涉案信用卡,不追认涉案信用卡的办理行为,涉案信用卡的使用对被告无效
被告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过涉案信用卡,也从未见过涉案信用卡,不追认涉案信用卡的办理行为。盗窃者盗窃被告的身份证及行驶证,办理涉案信用卡是无效行为,涉案信用卡对被告无效。被告不知道其身份证及行驶证被盗窃,对办理涉案信用卡的行为一无所知。被告属于盗窃侵权的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盗窃者承担,而与被告无关。
三、被告未享受涉案信用卡的任何利益,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被告从未使用过被冒领的涉案信用卡,也未享受过涉案信用卡带来的任何利益。涉案信用卡于2010年7月9日开户,截止2015年1月2日前消费及各项费用约869373元,还款约843333元,相差约26040元,基本是相平的。被告与案外人孙某某2011年7月结婚,于2014年12月4日离婚。涉案信用卡假设为案外人孙某某所冒领使用,原告所起诉的绝大部分费用也是在被告与案外人孙某某离婚后所产生而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因此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更何况被告根本就不知道该卡的存在。
四、涉案信用卡违约金过高,卡费、手续费、复利等反复计算不当。
五、本案全部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其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原告对其请求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故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