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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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和赵X;苏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桂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诉被告赵X、苏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苏X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6833元,合计56833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X、苏X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1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4个月,即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二被告将其名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某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二被告支付50000元。现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X、苏X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举证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抵押合同原件1份、银行交易明细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赵X、苏X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赵X将自己名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某房屋抵押于原告,抵押金额50000元,抵押期限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抵押期限4个月,如被告赵X不按期还款将抵押产权房赎回,房产将归原告所有,被告赵X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赵X转账50000元。因二被告未到庭,本院未组织质证。原告的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该证据及事实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陈述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某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对酿成本次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X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6833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逾期利息,故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以借款本金50000元、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4月26日的利息为1808元。
综上所述,被告赵X、苏X某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4月26日的利息为18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苏X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张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808元,共计518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X、苏X某负担,并于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刘桂香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多年实际诉讼案件操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各类民事纠纷、婚姻家庭、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