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有为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8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到我律所咨询其合伙期间利润未分配的相关事宜。在结合当事人的描述具体分析后,我们认为本案具备起诉的条件,且胜算较大。随后,当事人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案事宜。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首先对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收集、固定,然后准备好起诉状等材料后到法院进行立案。2020年10月28日,承办法官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到庭后当庭表示愿意还款,并且当庭支付了未分配利润9000元。
结语:本案在调解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哪些利润到底未分配?双方都有都自己主张或反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我方证据相对全面、客观的前提下,更能反应客观事实及我方主张,法院支持的几率也相对较大。在合伙纠纷当中,当事人通常都会针对纠纷找其他合伙人商议,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