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有为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3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于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家属委托我作为本案被告张XX的辩护人,辩护人随后会见了被告人,询问了案件情况,认为张XX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随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因案情重大,办案检察官询问了辩护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辩护人向检察官阐述了对本案的看法以及不予批捕的理由。随后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决定,同年2月14日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案件移送公诉机关以后,辩护人提交了《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辩护人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做了充分阐述,同年7月24日,公诉机关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结语:本案中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按照所查明的证据材料能反应的客观事实不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只是怀疑而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能草率的认为就是犯罪,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关,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