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有为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9日 10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被告二)于8月20日委托我作为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到法院查阅了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本案基本案情:原告李XX自2014年开始与被告(一)郑X建立了长期的钢筋买卖关系,2020年期间,原告与被告(一)达成购买钢筋的协议,随后原告向被告(二)开户的银行卡打款支付了购货款,但被告(一)未发货,随后原告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
代理人审查完本案后,得出以下结论:本案适用的法律关系准确,为买卖合同关系。但买卖关系的主体错误。与原告达成买卖合意的是被告(一)郑X,双方约定将货款汇至被告(二)李XX的账户当中属于原告与被告(一)的约定,不能因为双方指定汇款账户就将被告(二)视为合同的相对人,被告(二)在本案中既不享有权利,亦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义务,所以代理人认为被告(二)李XX无需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经开庭审理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三方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庭自愿撤销对被告(二)的诉求,由原告(一)自愿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结语: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注意审查,除了主体信息以外,还应当注意支付货款的时间、交货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等。如果合同约定明确详细,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