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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深圳市XX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吴小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王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X.38元的财产。申请人王XX的担保人XX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XX.38元,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X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X.3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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