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小光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7日 3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7年
2次 (优于80.15%的律师)
1175分 (优于79.64%的律师)
一天内
8篇 (优于89.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