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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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成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诉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遂于当日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20000元的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一份并签字捺印。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了8000元,余款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赵X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法律事实:2015年12月12日,被告赵XX出具借条,载明:“今有赵XX借到朱XX现金人民币20000元。”借款人赵XX签字捺印。庭审中,原告朱XX称:被告分两次以家庭需要和父亲生病需要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0元。借款当日原告在豆腐营寺庙附近将现金10000元交付被告,次日又将现金10000元交付被告。后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三次归还原告共计人民币8000元,现共计欠款12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原告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2015年12月12日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及陈述,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本院可确认被告赵XX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自认借款后被告分三次归还原告8000元,现尚欠原告1200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赵XX归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自2015年12月12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借条中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19年1月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由于双方在借条中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赵XX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综上,被告赵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但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XX借款本金12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自2019年1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XX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张成旺律师,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曾从事企业法务及法律顾问多年,具有极为丰富的公司法务及风险控制经验。自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