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毅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5日 11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嫌疑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具体行为为公司普通员工,但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员工亦被刑事拘留。
二、律师介入后的工作
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成功取保候审。
三、律师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是公司一般文员,从事的是一般劳务性工作,不应以犯罪论处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工资组成发放、职务内容来看,其只是一般文员,领取固定报酬。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打印资料、携带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等,领取的报酬固定为每月4000之内,以上均为一般性劳务工作。无论是电信诈骗还是传销类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公司类犯罪对一般劳务工作不以犯罪论处的法律规定,代表司法实践以及立法精神已经明确将团体犯罪的人员详细划分。对于一般劳务性工作的,属于可替代工作,对犯罪起到帮助作用不大,不以犯罪论处。上述司法解释的核心依据是,从事一般劳务性行为的报酬太低,若认定为犯罪,风险太大,与所承担的犯罪风险显然不成正比。尽管司法解释不能穷尽所有罪名,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待合同诈骗罪中各类人员,但结合司法实践以及本案犯罪情节,即使在合同诈骗罪中,对于一般性劳务工作的人员,如果领取的是固定报酬,亦不应让其承担于职务、报酬不对等的刑事风险,不以犯罪论处更为适宜。
二、主观方面,被告人对公司实行的犯罪不知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据被告人所述,其文化水平为中专,而公司从事的是进出口贸易,相关的单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被告人在主观上不能明知其背后的运行逻辑,无法判断是否为犯罪行为。且被告人曾亲眼看见货物装卸,看见公司有正常经营活动,结合其文化水平以及公司日常经营,不应推定被告人对公司犯罪主观明知。
三、客观方面,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活动,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具体到本案,若要论证被告人构成本罪,需要论证其明知上述行为仍实施。根据辩护人了解,被告人在从事工作活动中,从未申领过各项补贴、虚构合同,亦未从中获得好处,不能认定其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
四、案件结果
提交法律意见后,成功取保候审。
五、律师建议
公司涉案牵扯员工被刑拘的事常有发生,案件需要调查所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很正常,但律师可以帮助侦查机关梳理各被告人作用,确定被告人实际参与程度,以达到将被告人与犯罪行为切割的目的。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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