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嫌疑人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具体行为为盗窃了小区一辆电动车电瓶,将电动车拆解,当事人还是高二学生,律师介入时,已经批准逮捕。在逮捕前,被告人已取得谅解,赔偿了损失。
二、律师介入后的工作
律师分析该类案件本不应该被逮捕,因为当事人不仅是学生,还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律师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一)盗窃物品价值不高
根据在案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为盗窃电单车零配件,目前辩护人无法阅卷,不能核实零配件价值。但根据谅解书所记载数额来看,被害人至少认可了2250元的数字,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案涉物品的价值应在零配件鉴定报告或被害人认可的数字以最低计,本案盗窃物品价值最高为2250元。
(二)被告人可被判处的刑期不高
根据广西高院量刑相关司法解释【桂高法〔2017〕142号】第六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价值1500元为入刑标准,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5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的基准刑不超过八个月。
(三)被告人有其他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系未成年,应减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大幅降低基准刑;
3、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坦白,可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且可能判处缓刑,目前对其取保候审更为适宜
结合被告人以上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很可能被附条件不起诉或判处缓刑,若检察机关在之后审查认为,其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或可以判处缓刑的,对其取保候审更为适宜。
(五)被告人可处刑期不高,对其取保候审可避免超期羁押
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即使最后需要判处被告人刑罚,很大可能的刑罚类型是拘役,根据拘役二天抵一天刑期,不应再对其继续羁押,对其取保候审更为适宜。
二、被告人系在校学生,被盗物品损失已被填平,对其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被告人为高一中专学生,若继续羁押,可能导致其无法完成学业,且需要遭受同学异样的眼光。辩护人认为,目前法律对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参与电诈案件或其他案件,都给予一定的关怀。
三、本案对其逮捕过于草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存疑,人民检察院应该着重审查,并予以纠正
(一)被告人父母不能有效参与
辩护人在2023年10月27日接手案件,发现家属对整个案件的刑事流程一窍不通,甚至不知道逮捕的含义,经过询问得知其也没有参与过被告人任何一场讯问,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甚至在被告人被逮捕的前一天,还在积极争取被害人谅解,仍然不知道小孩可能被逮捕的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报送逮捕或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适用强制措施,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院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具体到本案,应当严格审查本案报送逮捕、批准逮捕、法援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真正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援律师是否认真发表了意见,否则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只是流于形式。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可能没收到谅解书,应根据新情节审查逮捕必要性,确定在有谅解书的情况下,积极变更强制措施。
四、案件结果
提交法律意见后,检察院变更了强制措施,成功取保。
五、律师建议
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是稀里糊涂的,例如本案,正常人会认为偷盗二仟余元价值的电瓶,结合高中学生,不会被逮捕。但事实就是仍然被逮捕了,逮捕后仍然不能放弃,出现新的情况或者认为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