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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债权有借条也被法院说“不”(二)

发布者:赵丽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333人看过


(一)     高利贷计入本金

赵某因为生意急需用钱,便向李某借了15万元,因为赵某无法按期偿还高达月息5分

高利贷,李某便在2017年6月11日将15万元本金和8万元利息合在一起,让赵某重新出具了一张本金为23万元的借条,限期在一个月内还清。到期赵某仍然无法还付,李某便提起了诉讼。不料,法院的判决却剔除了高利贷部分的利息。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超过诉讼时效

早在2012年6月15日,吕某因为经营之需向胡先生借款50万元,借条写明期限为半年。事后,由于吕某亏损,双方关系很好,胡先生一直不好意思向吕某索要。直到2017年9月,吕某获得收入300余万元,胡先生才要求吕某归还,但吕某却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

因为:胡先生的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这里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即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法定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则不予以保护。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自2012年12月15日起,吕某未还款即出现了侵权事由,而胡先生直到2017年9月才主张权利,决定了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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