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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债权有借条也被法院说“不”(一)

发布者:赵丽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379人看过

有的当事人说:我明明有借条,这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我为什么会败诉?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现实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今天总结一下:

(一)     借款用途违法

       例如:张某在麻将室打麻将,赌博的时候把现金全输了。一心想捞回本的他向旁边的李某借了一万块钱,并且当场给李某写了借条,借条中写明7天内还款。7天已过,张某不愿还款,李某便到法院起诉,没成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同时并决定收缴1万元借款。这不就尴尬了吗,所以说不是什么钱都能外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三)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对于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法院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同时,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对方犯罪后逃跑而资助,则涉嫌窝藏、包庇罪。事前同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即借钱给明知是犯罪的人实施对应行为,还会涉嫌犯罪。

(二)     借贷协议无效

       李先生曾经和朱某合伙经商,因为亏损严重,最终不得不于2017年3月拆伙。为了规避损失,朱某不顾共担风险的约定,强行将损失全部计算在李先生头上,并带来10余名亲朋好友,强迫李先生出具了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出乎朱某意料的是,法院确认借条无效。

       因为: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达成协议。朱某的行为当属其列,所以李先生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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