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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标准

发布者:赵丽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2234人看过


在买卖合同中比较常见的违约形态就是延期交货,在法理及实务中一般为称为迟延交货,违约金是比较常见的违约责任形态,那么延期交货的违约金的标准的是什么呢?不符合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标准的话,如何处理?

    (一)关于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标准的实务处理方法

1)根据法律规定及实务惯例,买卖合同中卖方延期交货,如果买方有实际损失的话,按照买方能够证明的实际损失为准进行赔偿;

2)买方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同类合同、同类违约情况下的典型损害进行计算,也就是延期交货期间,买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来计算。在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情况下,利息标准以法律所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为准,一般不应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二)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前提

观点一认为,支付约定违约金应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就应当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观点二认为,支付约定违约金不必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约定违约金的调整标准不取决于法定损害赔偿中的损失,而是重在对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判断上。

观点三认为,需要以存在损失为前提,但是该损失是指同类合同、同类违约情况下的典型损害,不限于守约方实际产生的具体的损害。

约定延期交货违约金可以避免证明损害和计算损害的困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从立法及实务看,违约金的衡量标准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实际损失但是

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违约金尚未脱离以损失为基础的原则,但不是唯一的标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标准也应当遵守合同的违约赔偿的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害原则、损益相抵原则)。

    延期交货作为常见的违约形态,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标准也需要考虑实际损失,可能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而被法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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