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啸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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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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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介绍参演——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卢啸天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本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刘某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或调解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 5 万元中介费用及 2 万元学费,共计 7 万元;2.诉讼费及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刘某系夫妇,共同经营浩南武打演员培训基地,原告张某的儿子1在该基地学习表演。2022 年 5 月 22 日,被告刘某联系原告,表示可以为其儿子1安排进入电视剧《某电视剧》剧组,饰演主角吴某,并承诺至少拍摄 7-10 天、有 46 场戏。同时,被告刘某表示,需要收取 5 万元居间费用。原告表示认可,并于当日将 5万元居间费用打入被告刘某账户,双方口头约定的居间合同成立。现被告未履行安排至少拍摄 7-10 天、46 场戏的约定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两万元培训费用,但被告经营的培训基地管理混乱,为三无培训机构。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李某刘某共同辩称,1.本案案由为中介合同纠纷,被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促成了原告之子1与《某电视剧》拍摄剧组之间的出演影视拍摄制作。就此,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对原告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之子在该部影视剧中出演,该部影视剧亦拍摄完毕。至于影视剧剧组对原告是否有违约情形,那是原告与影视剧剧组的另一合同关系,与被告无关。故原告无权向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无权要求被告退还中介费用。2.原告之子在被告处接受学习、培训等,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学习、培训等费用 12 999 元,被告的收费合理合法。被告为了保证学习、培训质量及安全等管理问题,且原告之子为未成年人,被告统一安排食宿管理,另有食宿费用为每月 1 000 元。期间,原告之子1的母亲主动来到被告培训处,要求与孩子在外自行租住,并承诺孩子在外居住问题由其自行管理。之后,原告单方自行退学。因此,对于培训费用原告无权主张。综上,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 年 1 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就原告之子1到被告处进行武打演员培训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商定,一次性学费为 12 999 元,食宿费另外计算,培训内容为教练全日制辅导教学,培训时间为上午 9 点到 11 点,下午 3 点到 5 点,晚 上 7 点到 9 点。协议达成后,同年 2 月 8 日,原告向被告刘某转账支付 200 00 元,包含学费 12 999 元及食宿费。同日,原告将其子1送至被告开办的李某武打演员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原告之子1 2022 年 2 月 8 日至同年 5 月在被告开办的“李某武打演员培训基地”食宿,之后,1在外居住。

2022 年 5 月 22 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就原告之子1某电视剧”剧组参演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商定,由被告为1办理某电视剧”剧组参演事宜,1参演 46 场,参与拍摄 7 天左右,总计拍摄十余天。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向被告刘某转账支付 50 000 元。此后,该剧于同年 6 月 1 日开拍,1实际参演场次 12 场、天数 2 天,并未达到约定场次和天数。同年 7 月 15 日,原告之子1离开 被告开办的李某武打演员培训基地”,不再参加培训。同年7 月 27 日,原告因其子1的培训和参演未达到约定要求,便与被告李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沟通,在对1参演某电视剧”一事沟通时,被告李某回复“也不是糊弄你,他们那边刚开始说的也挺好,谁知道做的虎头蛇尾”“我现在自己公司也报备了几个剧本,回头再给孩子安排”“合同也签的没有毛病,就是干事的时候差了点”。后原告与被告协商退费事宜未果,引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主张食宿费用为每月 1 000 元,原告则主张 7 000元为一年的食宿费用。双方对各自主张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 720 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 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张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就其子1到被告处进行武打演员培训及到某电视剧”剧组参演事宜与被告李某刘某达成一致,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及中介合同关系。协议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相关款项合计 70 000 元。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对原告之子1的培训义务,亦未能实现原告之子1在参演的剧目中按约定的场次和天数进行参演,该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全面履行协议内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本 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已交付款项的 50%,即 35 000 元。

综上所述,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

张某款项 35000 元;

二、被告李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

张某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 7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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