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啸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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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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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招商投资,还是借款?

发布者:卢啸天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本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5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资金占用利息年6%计算自 2016 年8 月 31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50000元。20168月31 日,原告用其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向被告转1 550000元(银行卡号为 6228481826468498461),被告已全额收1550000 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以各种理拒不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维自身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 请求!

李某辩称,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以非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以民间借贷法律纠纷提起诉讼身系虚假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原告诉请。具体而言,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 年,被告经朋友介绍,得A公司系潍坊市招商引资项目,并且有网上商城,注册会就可以买到便宜蔬菜还可以赠送积分,并且根据账户积分多少进行分红,积分越多,分红越多。后来被告才知道,就是通过钱购买积分进行返点的变相融资行为。当时,因受蒙蔽,被告注册了一个账户,账号为gys168 用于购买积分和接收分红。被告注后,通过购买积分的形式赚了钱,原告得知后,也想投城,被告当时意识到可能是资金盘,遂告知原告,不太多,这种投资风险很大。原告认为,既然可以赚钱,就投资。原告不了解情况为由,注册账户为 xbr168 后,让被告代其转入资金投资。2016 年 8 月 31 日,原告让被告帮忙转入到商城的xbr168 账户中,并将款项转入到被告账户中。被告收到原告款项后,随即转款至商城xbr168 账户中, 被告将款项转入 告在商城的账户后,原告通过积分兑换的方式获得收益 520 000 元左右。最后一笔提现应在 2017 年 5 月到 7 月,这笔款项系原告自愿投资商城电子商务的款,并非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后商城涉嫌诈骗、传销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被查出,关工作人员被判刑,积分兑换随即关闭。因系被告介绍项的原因,加上原告因此经济困难,2023 年 1 月 29 日,原告以合适的项目为由,约被告前往北园路火匠音乐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原告偷取了被告的手机,并将手机卡取出后,自编自导了发送短信的情况。被告有证据证明,在2023年1月29日晚十点十分左右连续发送多条短信,通过短信内容以及发送时 间间隔可以判断,应为原告偷取了被告的手机后,按照提前准备 好的手机、信息进行相互发送。且根据常理判断,被告即使书写 欠条,也可能书写如此内容的欠条。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并 非民间贷关系,被告因介绍购买商城的积分已受到刑事处 罚,原购买积分系其自愿投资行为,并收获部分收益,原告通 过非法段编造短信,配合转款记录提起诉讼,实质上系虚假诉 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曾系恋系。2016 年 8月 31 日,张某李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 4818 2646 8498 461 ) 内转款1 550000元,李某款后转入A公司网上商城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此之前李某已多次向该商城投资。2023年1月29日晚,张某收到李某手机号17568155314 以短信方式发送的借条,内容为:“我李某(身份证号:371327197901140610)与2016年8月31日从张某(身份证号:37132xx866 )处已账形式借到对方1550000.00 万元整,大写壹佰伍拾伍万元 本人已收到转账,双方约定2022年11月20日前归还。若借人未还清上述借款,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债权人所在地兰山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产生的一切,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诉讼费等为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后被告李某未予偿还,原告为索要欠款诉至本院,并为此支出保全费5000元。

张某张涉案款项系李某为个人投资所借,李某使用其身信息注册商城账号。李某辩称涉案款项是张某求其代为投资的张某通过积分兑换的方式获得收益 520000元左张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不了解也从未投资过城,进行过任何操作。张某主张其自2019年9月、10月份就开始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已陆续向其还款41900元,李某该部分款项是当时双方关系较好时其给张某的日常生活贴。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对其要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主张涉案款项系代张某进行投资,短信发送的借条系张某偷取其手机后自行发送,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张某自认李某已还款419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将该部分款项从本金中扣除,李某应向张某偿还借本金1508100 元。因借条对利息未作约定,应视为没有利息。李某未按约定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以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张某主张的利息,应当以 1 508 100 元为基数,自2022年11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65%计算。张某 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应由债务人李某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  1 508 1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 508 100 元为基数, 自2022 11 月 21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65%计算) ;

二、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  5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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