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于某与被告赵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1月5日,被告赵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借款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账户转账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赵某某由于资金周转,于2019年11月5日向出借人于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本人确认已收到上述借款。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法庭查清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但是近年来因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多,法官对民间借贷的审理保持谨慎的态度。因此,我们在处理借贷关系时,应当保存完善的借据、收到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法官查清事实。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百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招商投资,还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