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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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买卖电话卡、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李开辉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9次举报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社会危害程度极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各地公安机关打击重点。最近“断卡”行动的捷报接二连三,很多打着擦边球的人一直在为境内外的犯罪团伙提供帮助,以为自己干的是一条没有被法律覆盖的黑灰色产业,但其实国家早已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定。

警方发布的案例:1、陈某为电信诈骗“提供域名解析”帮助网络犯罪案。2016年5月份,陈某在知道客户以钓鱼网站的形式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为该客户提供域名和解析服务。同年5月22日,该客户利用从陈某处购买的xowth.com的域名建成网站,从被害人傅某处骗取共计191920元人民币。最终,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赵某为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他人洗钱网络犯罪案。赵某的公司主要业务是代理第三方支付接口。在知道客户要用第三方代理接口进行犯罪钱款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服务,并且为犯罪团伙提供虚假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然后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和犯罪资金的千分之三左右的分红。最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中正式实施。在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李开辉律师,自执业来代理了故意杀人案、抢劫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涉毒类案、诈骗案、非法集资案、流窜入户盗窃案等众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