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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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案件中主流司法观点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李开辉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1次举报


(一)“明知”的程度。前者主观明知可以概括性,也可是具体性,即可知具体的犯罪,也可不知;后者主观明知是概括性,即行为人只知对方可能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手段、性质等都不明确。

(二)犯罪对象。前者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后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严重违法行为。

(三)发生时间。前者限于被帮助对象成立犯罪的情形,是“事后的明知”;后者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包括事前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

(四)客观方面。前者积极主动,主要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协助解冻等帮助行为;后者更为被动,对于所提供“两卡”用于犯罪的性质、数额等持放任态度。


李开辉律师(15037696581/同微信),自执业来代理了故意杀人案、抢劫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涉毒类案、诈骗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