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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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的界限

作者:李开辉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6次举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

(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确保准确定性。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难以区分的局面,根据上述会议纪要规定的内容来看,主要以行为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是否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行为来区分。

 


李开辉律师,自执业来代理了故意杀人案、抢劫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涉毒类案、诈骗案、非法集资案、流窜入户盗窃案等众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