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黎之昊|时间:2023年06月28日|1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1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XX。
负责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XX公司,曾用名中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XX公司(以下简称沈阳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京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2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