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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失业金案而分析

发布者:韩玉军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717人看过

一、解读《社会保险法》第46条等----因未缴失业保险而影响其权益。

 (一)、法律。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3、《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分析。结合本案,由于原告在被告处上班已达十年以上,所以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原告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不管是失业几天还是失业几年,其失业金依据以上法律可以在失业时领取,但一次性领取不得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将来一直没有就业,则一直领取失业金,直到领到24个月为止,如果在领取失业金时24个月内有新的工作,则中止领取,对于未领足24个月的失业金可以结余到日后领取,这不影响原告的利益。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抗辩认为原告现已经就业无需支付24个月的失业金,只需以实际失业期间计算失业金。其实不然,未按规定投失业金保险将会导致期待利益损失,即因被告未为原告依法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原告未来的失业保险金24个月利益受损,则原告可以在本次起诉时一并主张未来的24个月收益损失。

从失业金的法律设计上分析,领取失业金最长为24个月,如果在此期间内有工作可就业,政策上鼓励失业人员上班,但不影响失业的在下次失业时给付失业金,也即鼓励就业,又不影响失业金的收取,如果因设计成如果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上班,将后来永远失去眼看就能得到了现实收益而流失,从而影响到就业观,认为权益应当一次性用尽,这是一个不好的设计。为此,在失业金设计防范了此现象的发生。即《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二、客观事实高于书面证据的效力。本案在仲裁、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识。根据时间顺序,2014年元月9日部分职工提起劳动仲裁,2014年元月13日左右被告向职工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元月27日左右经被告单诱导部分职工签订离厂协议,2014310日部分职工撤销劳动仲裁,201441日仲裁支持职工诉求。为此客观事实可以归纳为现在贵院审理的原告等11人系经被告诱骗而撤诉或当时未提起仲裁而与被告签订离厂协议,其客观事实应为被告方口头允诺如果申请仲裁的职工能够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被告则对没有提起仲裁或撤销劳动仲裁的职工保证不会影响其失业金利益。正基于此背景下原告才没有提起劳动仲裁而与对方单位签订离厂协议,事实证明仲裁委支持了职工的诉求,这与原告等人取得的失业金差额较大,故后来原告等人再提起仲裁诉讼。这是一种重大误解,也是受到被告单位的欺诈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离厂协议,故可以撤销并得到法院支持。

虽然被告方有书面证据,即《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离厂协议》,但其不能真正反映客观事实,对该证据应当结合客观事实分析,原告有撤诉职工的《决定书》、支持789/月失业金的诉求《仲裁裁决书》为证。分析证据的效力应当综合所有证据进行分析,所以被告的《离厂协议》的效力低于客观事实,即原告等职工受到欺骗才签订的客观事实。

本案应当适用日常用生活经验法则处理本案。我们没有理由认定原告等人为何在失业金计算上少于其他工友,在没有理由的相信原告等人是自愿的情况下,认定原告为了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并有单位承诺的情况下才作出的选择。该经验法则是法院在真伪不明时所适用的证明责任规则,认为受到欺骗作出的离厂协议具有较高的概然性,在对方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经验法则所推定的事实(无理由证明为何原告等职工主动要求少于其他工友的失业金额分配,无理由证明职工为何撤销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客观事实。

综上,应不予理涉被告的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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