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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减工资代理意见

发布者:韩玉军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935人看过

本人受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的委托,担任以上申请人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

一、《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在庭审上抗辩认为劳动合同书对于工资标准没有约定,而是空白的,申请人所持有劳动合同书对工资标准是经过职工本人自己填写的,与事实不符。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具有真实性,即使为空白的,也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因为对于劳动合同书的工资标准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其填写为被申请人应有的义务,如果没有填写工资必要条款,则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约定违约金是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书》中第7条约定“乙方自进入公司上班后满12个月的,保险费由甲方自承行承担,如中途离厂从开始第一个月到离厂那一天按70%结算,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三个月后结清。”很显然这种条款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款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约定除竞业限制、服务期违约外,其它不许可约定违约金。

三、提前离厂工资打折、扣除保险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在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如工作不满一年的,保险费由职工承担,且工资按70%打折。本代理人认为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因为工资是职工因劳动而取得的劳动报酬,不得因任何原因而扣减劳动报酬,这是一种强是性的规定。同样,对于保险费的约定也是违法的,因为保险是对职工一种福利行为,加之本案的保险为商业性、群体性保险,可以随职工流动而变化投保受益人的名单。所以申请人的离开工作单位,不存在被申请人单位的损失。

四、综上,申请人的请求是合理的,劳动报酬无法定理由不得扣减,请求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以上请求事项。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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