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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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小孩抢劫小学生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人身损害 |342人看过


1998年1月,一个姓K的中年人到通化市经贸律师事务所请我能为他的儿子K祥东提供刑事辩护。K祥东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提公诉,一周后就要开庭审理。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去法院复印卷宗,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
原来,K祥东父母离异,左臂残疾,小学毕业后没有上初中,13岁的时候就被父亲送到一家汽车修理厂的当徒工,如今这个孩子已经在汽车修配厂做了两年徒工。前不久有一天,K祥东出去买烟,被两个社会青年挟持到一个胡同里,抢走了他身上仅有的20元钱。
K祥东被抢之后,十分恼火。他想:我不就是个残疾人吗?怎么谁都欺负我呢?不行,我也要强大起来。此时,他想吸烟,因为没有钱买,便到汽车修理店门外想捡几个烟头。他一出门,看到有三个小学生从门前路过。他心里一动,便将路过汽车维修店门口的小学生刘晓亮和两个同学拽到汽车维修店后面的空地上。K祥东踹了刘晓明一脚,打了他一个耳光,说:“老子没钱买烟,把你们兜里的钱都掏出来。”

刘晓亮乖乖地把兜里仅有的3.5元钱全都掏了出来交给了K祥东。K祥东看看钱太少,又对刘晓明搜身,只找到一块泡泡糖。K祥东又对另两个小学生搜身,这两个孩子身上没钱,K祥东便说:“你们走吧。”
刘晓明哭着说:“你把钱都拿走了,放学我回家坐车还得5毛钱呢?我家在老站,没钱坐车怎么办呢?”
K祥东拿出5毛钱递给刘晓亮,说:“给你5毛,这回行了吧。”
三个小学生吓得赶紧走了。晚上,刘晓明回家把自己被抢钱的事情告诉了爸爸,他爸爸便带着孩子向派出所报案。第二天,警察把K祥东传到了派出所,K祥东立刻交待了自己抢小学生的犯罪事实。公安局经过审查,将K祥东刑事拘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起诉认为:K祥东抢劫未成年小学生,构成抢劫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严重,对其提起公诉。因其犯罪时未成年,建议法院依照抢劫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我认为:K祥东已经构成抢劫犯罪,但犯罪情节并不恶劣,鉴于其年龄较小,主观犯罪恶意不深,具有一定的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节,对他应以教育为主,刑事处罚为辅。于是,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K祥东犯罪时不满15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
K祥东1982年7月20日出生,1997 年5月22日犯罪,自出生日至犯罪日的实际年龄为14岁零10个月,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其抢劫犯罪达到了刑事处罚年龄,但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处罚的条款。K祥东犯罪时刚刚达到刑事犯罪的年龄,可以考虑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法庭如认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应在最低刑罚内予以考虑。这个年龄的孩子在刑事考验期内,社会矫正机构无法对他实施矫正教育,对其矫正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只能是他的监护人。
二、K祥东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对轻微犯罪有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K祥东虽然实施了抢劫犯罪,但仅抢劫了3.5元钱和一块泡泡糖。其在完成抢劫之后,受害人提出没有钱乘车,他从已经抢劫的钱中还给受害人0.5元钱。对其他几个受害人,K祥东虽然也实施了搜身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在受害人回答自己没有钱的时候,K祥东没有再继续实施抢劫行为。这两个情节说明:K祥东的主观犯罪恶意不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轻,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节。
三、K祥东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好,悔罪改过的积极性高,从轻处罚通过人格教育矫正后,不会对社会继续构成危害。
K祥东犯罪前并无劣迹,此次犯罪是他在被别人抢钱,心理受到严重刺激后的偶发性犯罪,他的犯罪行为的产生与其过早失教和社会上恶劣现象的不良影响有较大关系。K祥东在实施犯罪时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反而感觉自己抢劫小学生是一种强大的壮举。这个畸形心理的产生与他身有残疾,长期受到一些人的歧视影响有关。K祥东被羁押之后,受到公安人员、检察机关和律师的教育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痛悔。他不仅如实交待了自己犯罪的全部事实,还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如果能够对K祥东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让他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中,在加强家庭教育措施和社会教育措施的条件下,K祥东一定会从此次犯罪中受到教育并不会对社会继续构成危害。
四、K祥东是未成年的残疾人,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惩罚犯罪只是控制犯罪行为继续产生的一种措施。采取教育措施能够减少犯罪行为的产生也是我国控制犯罪现象的一条宝贵经验。K祥东从小左臂残疾,其心理发育过程与健康人的心理发展有一定的差距。其父母离婚使K祥东过早失教和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才使他产生了犯罪心理和行为。对于这样一个未成年的残疾人犯罪,如果能够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其以心理矫正为主,可以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K祥东已经构成抢劫罪,但其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且因身体残疾并受过他人抢劫,其犯罪动机的产生与不健康的心理受到不良刺激有关,律师辩护要求对K祥东以人格矫正教育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意见应予以采纳,从轻判处K祥东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一年。
宣判后,主审法官对我说:“陈律师,K祥东已经被羁押6个月,对他不予处罚,即使判决不予处罚也没有实际意义。判处 K祥东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在宣判的同时,他就可以刑满释放,也就达到了你要求的让他回归社会进行人格矫正教育的要求。”
我还能说什么呢?律师和法官都在用心处理这件案子,都是无可指责的。然而,这个案件中却暴露出一个社会问题:一个不足15岁的残疾少年为什么会犯罪呢?如果K祥东的父母没有离异,孩子在正常的家庭生活中成长,正常的接受义务教育,他能成为犯罪少年吗?我希望正在离婚和准备离婚的家长们要认真想一想:夫妻之间的感情可以破裂,婚姻可以离异,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不能离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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