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丈夫长年经商,手里有点闲钱,看到别人对外放钱能获得比银行存款更多的利息,也希望有机会把钱借出去获得一点比银行高的利息。
人要是顺利的时候,想睡觉就有人递枕头。一天,邻居刘某打电话来,“李姐,你手里有点钱,放在手里是死钱。借给我吧,我在外面投资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可以多给你点利息。”
“你给多少利息?”李某动心了。
“咱们都是邻居,我给你1分利怎么样?”刘某说道。
“行吧。你用多少?”
“我想用200万元。”
“行,明天签个协议,你打个条就给你把钱划过去。”
第二天,刘某给李某写了一张借条:“今借李某人民币200万元,借期12月,月利息1.2%。按月付息。”
就这样,李某把200万元借出去了。一年后,刘某没有还钱。李某着急了,找到刘某要求他还钱。刘某说:“李姐,我把钱投到项目里了,可那栋楼现在成烂尾了,我真没有钱还。我把投资那栋楼的手续给你看看,我真是没有办法。”
刘某递给李某一张纸。李某接过一看,是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刘某出的证明,确认刘某三年里给建某公司开发的东城小区投资了1600万元,并承诺该楼盘恢复建设后,从收益中优先支付刘某的投资。
李某把刘某给的证明拍照了一份,回到家里与丈夫商量怎么办。二人商量之后,决定起诉刘某和他的妻子曹某。第二天,李某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状称:“被告刘某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由,于206年12月1日向原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2%,按月付息。原告通过银行将钱汇到被告的银行账户里,被只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再也没有偿还利息。借款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被告以投资没有收回为由,拒绝还款。因第二被告曹某与刘某在借款发生时是夫妻关系,此借款属于二人的共同投资款,应该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起诉时,李某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曹某名下的一处商业房产,价值约120万元。
刘某答辩称:“原告起诉借款不成立,原告是想放贷赚钱,委托刘某帮助对外放钱。现在借出的钱没有收回来,被告刘某同意还钱,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这笔借款是刘某一人借的,与妻子曹某无关。”
曹某答辩道:“刘某帮助李某放钱,曹某不知情。这笔借款不是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曹某没有义务偿还。另外,原告起诉后,曹某与刘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债务全归刘某所有,不同意对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起诉时查封的商业房产,是曹某的个人财产,法院应该解除查封。”
一审法院开庭后,法官把李某找到法院,说:“我已经查明刘某确实与曹某离婚了,你查封的房子是曹某的个人财产。建议你撤销对曹某的起诉,保留对刘某的起诉,这样,我马上就可以下判决。”
李某说:“他们因为我起诉办理的离婚手续不真实,他们俩的目的是要保护被查封的房子,如果我撤诉,我就没有办法对曹某主张权利。我不同意对曹某撤诉。”
法官的脸色变了,他说:“李某,我劝你是好意。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意见,我会判决曹某不承担责任的。”
李某立刻出去给律师打了一个电话,回来对法官说:“张法官,你要是判决曹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我就上诉。我不相信,基层法院就能左右案件的生死。”
几天后,法院向李某送达的判决书认为:曹某与刘某已经离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的借款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借款或应当承担婚姻存续期内对外发生的债务。驳回原告李某对曹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在本判决后效后10日内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向李某偿还本金200万元,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到还清时止。
李某接到判决书后,立即向中级法院上诉。在上诉状中李某称:“原审查明的借款事实和应支付的利率上诉人没有异议。原审在明知二被上诉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上诉人借款,用于共同的对外投资项目。二被上诉人虽然在一审诉讼期间协议离婚将家庭财务进行分割,但并没有对共同对外投资形成的1600万元债权进行分割。因此,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用于共同对外投资的事实成立,二被上诉人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刘某和曹某虽然是在一审诉讼期间离婚,但二人离婚时对家庭财产的分割有明显规避债务的倾向,二被上诉人共同对外享有的1600万元债权并没有在离婚时分割,因此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曹某不承担还款义务违背客观事实,应当予以纠正。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和曹某对李某的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二审法院判决之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对曹某登记的房产予以全价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