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做小生意,买卖不大,到也过得去。于某开了一个商店,生意不错,算是村里比较有钱的主。刘某和于某关系处得挺好,二人经常在在一起喝酒,有时还凑在一起打个麻将或者玩扑克,每次输赢不大,也就是十元八元的。
有一天,刘某进货钱不够用,他找到于某,说:“哥们,能不能借给我5万元钱进货,周转十天八天就还你。”
于某说:“行,你打个条吧。一个月以里,这钱你白用。超过一个月我收你2分利。”
刘某楞了一下,说:“咱们哥俩某时处得不错,借你这么点钱,你还收利息啊?”
于某说:“就是哥们关系不错,我才让你白用一个月。超过一月不还我就得收利息。别人上我这里拿钱都是3分利,你是我哥们,才收你2分利,你还嫌多啊?”
刘某寻思了一下,说:“行,2 分就2分,反正我也用不长。用不上一个月就还你。”
刘某给于某打了一张借条,拿着5万元现金就去进货了。过了十几天,刘某去进货的时候,不小心把三轮车开到沟里了,腿摔坏了,生意不能做了,在床上躺了一个多月。到了还钱的日子,刘某拄着拐杖找到于某,说:“哥们,我这一摔坏,生意没得做。你的那笔钱我晚几天还你。”
于某说:“晚几天就晚几天,不过利息照算。”
刘某心里很不得劲,但也没有什么话说。刘某养伤这段时间,和于某玩了几次麻将,点气不好,大大小小又输给他1000多元钱。又过了一个月,刘某还给于某47000元钱,并付了1000元利息。还完钱后,刘某说:“原来那张条子给我,我另写一个条吧。”
于某把原始借条还给刘某,刘某写道:“《欠据》2015年8月1日借于某5万元钱,约定1月还清,逾期2分利。已还款3万元,今还欠款3千元。2015年10月1日”
到了年底,于某来找刘某,说:“哥们,你还有3千元钱没还,三个月的利息加到一起是180元。你什么时候还钱啊?”
刘某说:“我借的钱都还你了,不欠钱了,你还要什么啊?”
于某说:“哥们,你是不是记差了?我借给你5万元,10月1日那天你还了47000元,还欠我3000元。原来约定的是逾期利息2分,条子还在我手里,你怎么不认账了?”
刘某说:“我先还你47000元,10月1日还你3000元,你还要什么钱?我给你打的条,写得非常明白。你怎么还赖我钱呢?”
于某回家以后,看到欠据上写得非常清楚。心想:刘某这小子真不讲究,我上法院告他。于是,他找律师写了一纸诉状,把刘某告上法院。于某在诉状中写道:“被告刘某于2015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逾期月利息2分。被告10月1日还款47000元,并亲笔写下欠据‘2015年8月1日借于某5万元钱,约定1月还清,逾期2分利。已还款47000元,今还(hai)欠款3000元。2015年10月1日’。现又过去三个月,原告向被告要债,被告以借款已经偿还为由,拒绝还款,请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法庭上,审判法官面对欠条一下难住了。
于某解释:“这张条子证明刘某只还(huan)款47000元,还(hai)欠3000元。我们之间的借款本金是5万元,还(huan)了47000元,不就剩下3000元还(hai)没还(huan)吗?”
刘某说:“不对,我这张条子已经写明,原来借款5万元,已还(huan)你47000元,10月1日又还(huan)你3000元。那句话应该念‘还(huan)欠款3000元。’也就是说,到了10月1日咱们俩的账结清了。”
于某急了,说:“好你个刘某,你的心眼真多。这个条子是你写的,你一定是事先算计好了,拿我对你的信任赖账。”
刘某说:“话别说得那么难听。咱们一直处得不错,我有事借你俩钱也不多,你一个月收我2分利那叫什么信任?那个字是既念还(huan)又念还(hai ),但我在条子上写的是‘已还(huan)47000元,今还(huan)欠款3000元’。加在一起不就是还了5万元吗?”
法官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欠据上的‘还’字确实有两个读音,在刘某给于某写的欠条上,确实可以理解为‘已还款47000万元,今还欠款3000元。’根据日常惯例,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借据后,还款时以收回借据作为双方债权债务结清的凭证。而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是‘欠据’,既然被告主张已经还清借款,就没有必要为原告再出具‘欠据’。被告既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就意味着双方的债务并未清结,所以,原告提供的‘欠据’中的‘还’字,应该理解为‘还(hai)’,而不能读为‘还(huan)。’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3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的主张成立,被告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周内向原告于某还款3000元,并从2015年10月2日起按月2%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后,刘某自动履行了法院的判决。事后,刘某对他人说:“于某这小子只认钱,不认朋友。我故意设计一个圈套,治治他这个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