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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应该享有的权利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求学教育 |1961人看过

1、名誉权。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也享有名誉权,即使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教师也不能用污辱性语言或手段损害学生的名誉。

健康权。学生的健康应该受到学校的保护,即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不得有损于学生的健康。更不得心体罚等恶劣手段损害学生的健康。

3受教育权。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其学籍,否则就是争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即使在高中阶段,学校和教师也不能轻易行使停课或开除学籍的处罚手段。

姓名权。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姓名权利,不能图省事用错别字代替学生名字中难写的字。

5隐私权,即学生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探究学生的隐私,更不得散布学生的隐私。

6休息权。学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期休息、按时上下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争夺学生休息的权利。

著作权。学生的作品也受版权法保护。学生有权发表和出版自己的作品,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其作文及相关作品不得由教师随意发表。如果引用或发表了学生的作品,不仅必须署上学生作者本人的姓名,还必须付给稿酬。

8、发明权和专利权。学生有权进行发明创造,其发明创造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后也可以享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9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生在学校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不受教师意志和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10批评建议权。学生作为学校的成员之一,有权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批评和提出建议,这是学生应该享有民主权利之一。

11结社权。学生有权组织合法的群众组织和团体,也有权参加合法的群团组织。  社会公益权。学生作为社会成员,在学校里也享有社会公益权利。社会公益权包括享受社会公益利益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的这种权利。

13人格尊严权利。学生的人格不受侵犯,教师批评和处罚学生时,不得用污辱性手段损害学生的人格,如罚站、罚跑步、罚劳动等做法都是对学生人格尊严权利的损害。

生命权,学生在学校期间其生命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尊重,任何危害学生生命的行动和做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抗议权,学生的相关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抗议。其抗议权不受被抗议人的地位和年龄及身份的限制。

投诉权。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和部门进行投诉。这种投诉权包括诉讼权利。

获得帮助权。学生在学校中遇到本身能力所无法解决的困难时,有权要求教师和学校提供帮助。

通信权。学生有权与任何人进行通信,其通信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和教师不得侵犯变种权利。

言论自由权。学生所享有言论自由权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相同。学校和教师无权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权。

公平权。学生有权要求获得与其他学生相同的公平待遇。这种公平权不得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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