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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法》的立法宗旨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127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这一条阐释了《水法》的立法宗旨。因为: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资源,也是人类和生物生存的生命线。人类以及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离开了水一切都不存在。

人类目前正面临着加严重的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国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属于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我国水资源短缺且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此,国家制定《水法》以及相关的涉水法律、行政法规,如《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以及《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对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和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水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

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是《水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水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水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作了明确规定,而防治水害则由《防洪法》等法律予以规定。我国降雨主要集中在6月-9月汛期,洪涝灾害严重,水资源的可利用率低。所以只有在江河、湖泊修建蓄水、引水、提水工程,调蓄径流,才能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用水。这是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基本原则。我国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不均,只有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合理利用水资源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其中防治水害则是极其重要的措施。

(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过去我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存在严重浪费和忽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问题,而水资源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资,也属于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涉及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水法》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作为立法目加以规定,着重强调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紧密联系,互相促进。《水法》同时强调,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这是据我国水污染加重、地下水超采严重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地下水质污染加重、水资源紧缺等现实问题从立法方面加以保护的。其目的是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角度出发,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合理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水法》对水资源保护、对制定水功能区划、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控制开采地下水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三)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指:在人类与自然相和谐的前提下,不但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能力、满足一个地区人们的用水需要,而且也不损害别的地区人们满足其需要的发展。要防止追求眼前的发展,造成污染和枯竭而影响长远的发展。

《水法》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通过制定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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