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权是相邻权利中的重要权利,而涉及不动产权利冲突中,如何解决好通行权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个规定非常清楚,如果相邻权利人的通行必须经过其他相邻权利人依法承包、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土地权利人应该为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必要的便利,是指没有障碍、没有限制。当然提供必要便利的前提是相邻权利人的通行路线必须是唯一的或已经得到公认的通行路线。如果相邻权利人有其他的安全通行路线,且要求通行的路线不是公认的通行路线,则土地权利人就没有提供便利通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