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这一条规定体现了三种权利,一种是用水权,即一方权利人用水,相邻权利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不得为相邻权利人用水制造不利和妨碍。第二种是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则要求合理分配。这种情况一般容易发生在自然流水的上下游的相邻权利冲突上。第三种是对排水权的规定,即相邻权利人之间应该为排水提供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水的自然流向。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这一条规定体现了三种权利,一种是用水权,即一方权利人用水,相邻权利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不得为相邻权利人用水制造不利和妨碍。第二种是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则要求合理分配。这种情况一般容易发生在自然流水的上下游的相邻权利冲突上。第三种是对排水权的规定,即相邻权利人之间应该为排水提供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水的自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