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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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的异议权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08人看过

对不动产的异议权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时,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异议权时,如果行政登记机构拒绝,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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