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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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权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56人看过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权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物权经过预告登记后,原权利人不可随意或单方面处置预告登记的物权,只有经过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后的处置才可以生效。

经“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个规定对经预告登记的后的物权保护期限是三个月。如果预告登记期满,预告登记人没有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预告登记内容则不发生立法律效力,如果出现产权变更情况,预告登记权利人则失去对抗权。

预告登记权是行政登记机构必须为申请人提供的一种行政预登记服务,如果行政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预告登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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