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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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可以有效保护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45人看过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比过去的劳动法规扩大,有效保护了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过去的劳动法规对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保护不足,而《劳动合同法》将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用工单位,从而使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者都能得到《劳动合同法》的有效保护。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适用《劳动合同法》。

该条规定强调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依照本法执行即任何人和单位用工,都必须执行《劳动合同法》,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工也都纳入该法约束范围,这就从根本上保护了全体受雇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使各类劳动关系都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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