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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则

发布者:陈维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3667人看过

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则。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要产生不同所有制的具体物权,也就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在其他法律规定中这种不同的物权要体现为具体的财产价值。《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宪法的这一规定来看,《物权法》强调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是《宪法》这一规定的具体阐释。法律保护的是各种所有制的合法物权,而合法物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条件下,国家才可以对公民的财产予以征收或征用,但应该给予补偿。“补偿”恰恰是体现了合法物权不受侵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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