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的原则。
对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过去的法律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不同主体之间的动产物权设立及转让,往往会按照习惯性原则处理。动产具有易流动性,动产如果没有统一规定的交付原则,一旦发生动产物权争议或动产物权涉及第三人权利损害赔偿时,将会造成法律裁判上的盲区。而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在同一类动产物权的确认上,往往会因为裁判人员的素质不同、所在地域的不同而发生根本性质不同的裁判。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原则将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后的实际归属及法律关系的确认,提供了有效执行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