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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公司法 |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戴金龙与徐继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盱桂民初字第0514号 原告戴金龙,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合作承包山地种树,2012年1月份左右,林木和山地转让他人,在合伙解散清算时,被告提出扣除成本,原告可分得15万元,后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余款10万元承诺于2012年7月15日支付,并写下欠条,但是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损失11524元(从2012年7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计684天,按照1-3年期的贷款利率6.15%的1.3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前合伙承包山地种树,2012年将承包的山地和林木转让他人,在合伙解散清算时,原告A分得15万元转让款,后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B10万元未付,2012年6月21日原告A找被告B要款时B让其子代写欠条“现欠B人民币拾万元整,定于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前后归还,A”一张给原告,时至今日,被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152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举证的欠条、电话录音、流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承包经营山地,散伙后被告尚欠原告10万元转让款未付,被告让其子代写欠条一张给原告,事实清楚,被告对欠款应当给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从2012年7月16日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暂定),计684天,按照1-3年期的贷款利率6.15%的1.3倍计算,但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本院将利息调整为自2012年7月1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XX,账号:34XX), 审判员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D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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