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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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285人看过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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