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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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中“房改房”的分配原则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546人看过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缔结婚姻之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约定,该约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就上述方面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只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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