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之间的财产变动并不遵循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双方可基于财产协议变动物权,但该协议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在对内效力上,法院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协议认定物权的真实归属,而无须受物权法公示原则的限制,以保障真实物权人的权益;在对外效力上,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另行约定仅为内部关系,不具有公示性,在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内约定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若未办理不动产移转登记,则不得对抗交易上的善意第三人。应当说,即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约定的权利归属与登记情形不一致,第三人也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